最新公告:

  •     西安长治商会由长治籍人士在西安境内,以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起,经长治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于2013年8月4日正式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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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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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市长治商会

英文名称:Xi'an City, Changzhi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xaccc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籍来陕经商的个人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异地商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助政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调查研究,密切社会组织间的联系与信息交流,推进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和发展,扩大我市社会组织与国内及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社会组织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西安市吉祥路298号长海大厦七层J座(太白小区对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社会组织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相关数据统计,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二)组织市内外社会组织间合作与交流,加强我市社会组织与国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互动;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

(四)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开展各项培训、举办论坛、联谊等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会员单位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中的事务服务性工作。

(七)开展先进社会组织的评比和表彰;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培训等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于本商会工作,愿奉献于本商会的事业;

  (三)有良好的的社会声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享受本商户举办的各项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且教育无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受刑事处理的,自然取消会籍,对除名的会员,理事会应及时收回会员证,并终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决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郭永亮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八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民政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七 本章程于201351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四十九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